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文物罚字[2017]第1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名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戒台景区分公司擅自在戒台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行为一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戒台景区分公司
处罚事由:擅自在戒台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头沟区文化委员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相关信息:立案时间:20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