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12号
执法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案件名称:北京绿洁宏盛商贸中心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绿洁宏盛商贸中心
处罚事由: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北门头沟区琉璃渠南仓(西山琉璃瓦厂院内)的北京绿洁商贸中心的污水以漫流方式排放,污染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